律所事務所納稅及籌劃問答系列(十三)律師事務所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律所事務所納稅及籌劃問答系列(十三)律師事務所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律所事務所納稅及籌劃問答系列(十四)律師事務所增值稅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律所事務所納稅及籌劃問答系列(十二)律師事務所核定征收下“應稅所得率”指什么? Posted by kenov on 2016/04/11 in 研究成果, 稅務籌劃 0 Comments 律所計提的執業風險金和事業發展金可以在計提年度稅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轉出用于個人分配時,應并入分配年度計征個人所得稅。 其他計提的各類準備金不允許稅前扣除。 其中,律所計提的社會保障金以及培訓基金與允許扣除的社保和職工教育費性質重復,因此律所社會保障金以及培訓基金不允許在計提年度稅前扣除。 Tags:研究成果, 稅務籌劃 Share this article: 3 About kenov Related Articles 律所事務所納稅及籌劃問答系列(十七)雇傭律師個人所得稅如何進行籌劃? 律所事務所納稅及籌劃問答系列(十六)查賬征收下合伙律師個人所得稅如何進行籌劃? 律所事務所納稅及籌劃問答系列(十五)核定征收下合伙律師個人所得稅如何進行籌劃? 律所事務所納稅及籌劃問答系列(十四)律師事務所增值稅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0 Comments Leave a reply Click here to cancel the reply您的郵箱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 * 標注CommentName * Email * Website Δ 這個站點使用 Akismet 來減少垃圾評論。了解你的評論數據如何被處理。